租妻之患
世之人类,先有夫妻,而后才有家庭,「男以女为室,女以男为家」,故夫妻乃「天伦」的开始。自古到今,要维持伦常道德,夫妻双方都要守节,而不可邪淫。
所谓「邪淫」者:
一、非夫非妻。
二、非时非地。
三、非男女根。
四、人畜之间。
五、非成年者。
六、非分非为。
七、药物催眠。
八、利诱强奸。
九、违背人伦。
十、违反道德。
以上十种,皆谓之「邪淫」,世人都应绝对守持,不可违犯。若依国家法律,风俗人情,而正式结为夫妻者,就不可犯其邪淫之罪。
世有违背伦常者,竟有租妻之事,实已违犯「非夫非妻,非分非为,违背人伦,违反道德」,破坏家庭,败坏善良之风尚;人情不许,法理难容。而且租妻之事,乃下地狱之因,今举报端所载,以为证明。
公元一九九二年三月十二日,联合报第七版,即有一则新闻,「租用友妻,月付万五,六年花费上百万」,标题为「长期订户变拒绝往来户」,「古稀老兵问罪.挥刀重伤朋友.殃及劝架茶娘」,记者锺沛东先生所写的台北报导说:
记者锺沛东/台北报导
七十五岁的老荣民李春海,六年前与一名林姓友人及林的妻子达成协议,由李每月交付一万五千元给林,每周「租用」林妻一天,六年来,李连同「租金」及给林妻的「零用金」共约百余万元,三个月前,李认为林妻开始借故不履行约定,李不满多年的「投资」损失,前晚在一家老人茶室借故向林借钱被拒后,涉嫌持一把菜刀将林头部砍成重伤,一名出面拦阻的杨姓女服务生也遭砍伤,台北市警万华分局据报赶到将李逮捕,昨天依杀人未遂罪嫌移送法办。
警方调查,未婚的老荣民李春海,与住在台北县板桥市的一名五十六岁的林姓友人及林的妻子达成协议,由李每月付给林一万五千元,林则每周将妻子「借给」李「同房」一天。
李与林协议租妻,六年来,李、林及林妻三人均按协议行事,李因感激林与林妻够意思,除了每个月固定的「租金」外,李在林家有急用时,陆陆续续借了不少钱给林家,六年共约花在林妻身上一百多万元。
三个月前,李发现林妻开始借故推诿,没有依约定「出租」,「出租」时也常有推三阻四的情形,因此引起李的不快,李便决定向林理论,要林还他一个公道。
前天晚上,李春海到台北市广州街一家林常去的老人茶室等林,李等林与一名杨姓女服务生玩乐时,故意走上前向林借五百元车资回彰化,遭到林一口拒绝,李被拒后,转身到这家茶室的厨房拿了一把菜刀藏在背后,再开口向林借钱,林又一口回绝,李便持菜刀向林的头部砍去,将林的头部砍成重伤。
林被砍重伤倒地,茶室的杨姓女服务生见状出面拦阻,右手食指被李砍断,右中指及无名指只剩皮肉相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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